批准捷星香港在本港營運的牌照申請將違反香港《基本法》第134條,原因是捷星香港並不符合法例規定航空牌照申請人必須以香港作為主要營業地點。該申請已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刊出,而國泰航空確認已就有關申請正式提交反對書。
根據捷星航空及其母公司澳洲航空早前在澳洲作出的公開聲明中清楚指出,捷星香港是澳洲捷星航空以特許經營方式於香港營運的航空公司,由澳洲母公司捷星航空及澳洲航空管理及控制,這正表明捷星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為澳洲而非香港。
另外,捷星香港個別股東之香港居民身份及其持股量,或聘用香港居民作為公司管理人員,都並非《基本法》就主要營業地點定義的先決條件或管理控制權在香港的要求。事實上,不論任何行業,特許經營業務一般都會由本地要員負責營運,但並不表示其業務決策不是由海外總部控制。以捷星香港為例,其管理控制權顯然歸於在澳洲的總部。
我們具備了充分的法律理據,指出捷星香港並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規定航空牌照申請人必須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點。
批准捷星香港的牌照申請不單會違反《基本法》, 有關決定更會開創一個危險的先例,把香港努力談判得來的航權拱手相讓予由外航控制的特許經營航空公司手中。
國際航空服務是依據政府間的雙邊協議形式運作,當中的平等及相對價值互換原則是這些協議的重要元素。通過協議決定的航權則是每個政府之寶貴經濟資產,我們必須確保航權能用得其所,為香港整體及經濟帶來最佳裨益。將香港航權拱手相讓予一間由澳洲航空控制的特許經營航空公司,而澳洲航空在澳洲政府與香港的航權磋商中有一定的影響力,當中的利益衝突顯然易見,對香港不利。
事實上,捷星亦曾公開承認捷星香港是一間由外航控制、用特許經營模式在本港營運的航空公司。捷星企圖藉此在無須給予香港對等利益的情況下奪取本港航權,這做法並不符合香港的最佳利益。
國泰航空重申,我們必須善用香港航權,支持真正紮根香港的航空業界以至本港整體經濟之發展。這一點在現時機場容量緊絀的情況下,尤其重要。
另一方面,允許捷星香港這樣營運模式的航空公司獲得香港航權將嚴重削弱香港與外國政府在擴大航權方面的磋商能力;同時會讓香港門戶大開,招引其他國家或鄰近競爭樞紐的航空公司仿傚,對港府提出同樣的要求。這將損害本港航空業及窒礙其為香港經濟繼續作出龐大的貢獻。
國泰航空不反對競爭。事實上公司每天均與本地以至世界各地的航空公司在業務上激烈競爭, 當中包括107間於香港服務的本地及外國航空公司,其中17間自稱為廉航。另外,國泰航空亦支持所有能為本地消費者提供更多選擇之舉措, 包括符合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點在港開業的廉航;然而,有關舉措必須符合香港法律及以香港經濟的最佳利益為依歸。捷星香港的建議模式並未能符合以上兩個重要要求。
事實上,這並非只是於香港成立航空公司的簡單議題。此事件的核心問題是:「為何香港容許一間外國航空公司破壞《基本法》的法規及精神,讓它借助其在香港成立的航空公司來奪取屬於香港的寶貴航權,及令香港與澳洲在航權磋商方面引發明顯利益衝突?」我們認為此舉將削弱香港的經濟及整體競爭力,而這亦正是我們對該牌照申請提出反對的理據。